香港司法系統內的法官和律師完全混淆《中共黨》和《中國共產黨》;《中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的定義;這絕對是律政司和香港漢奸大學的責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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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》不等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;《中共黨》不等於《中國共產黨》,它們是兩個黨派。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最重要的總綱第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的人民不等於《中國人民》。我們不是《中國人》!
通過黎智英和支聯會案件的審訊,無論是犯人、辯護律師、律政司的檢控官和法官都完全不理解中國政權體制的結構,它們完全曲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憲法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》基本法。
香港司法系統內的法官和律師完全混淆《中共黨》和《中國共產黨》;《中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的定義;這絕對是律政司和香港漢奸大學的責任!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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